2010年7月20日星期二

最低工資的政治角力、 控制工資立法的缺陷

信報財經新聞 社評



政府及商界過去對最低工資一直有所保留,原因是本地勞工市場向以靈活而彈性甚高見稱,而過去即使沒有最低工資法例,香港工人也並非過著水深火熱的日子,在八十年代開始,本地失業率更長期偏低,九十年代則出現勞工不足而需引入外勞,政府即使沒有就最低工資立法,也毋須面對龐大的政治壓力。

我們向來反對最低工資立法,理由在過去已反覆申述,本報作者雷鼎鳴教授和獅子山學會的成員,也同樣對最低工資立法抱懷疑態度,他們引述外國例子再輔之以實證及理論,均清楚指出最低工資立法往往會對最基層的低薪工人造成打擊,好心做壞事,原意為保障低薪工人的法例,反過來會令他們最先受害,因為無法承受最低工資水平的企業,必會炒掉一批低薪員工或以機器代替人手以保持競爭力,在這個淘汰過程中,低薪工人的討價還價能力甚低,經常會成為犧牲品。為了彌補此一「漏洞」,工會組織在通過最低工資立法之後,下一個目標必會轉移至爭取工人集體談判權,一旦成事(機會甚高,因為唯有靠集體談判權才能集合大批低薪工人跟資方議價),本地勞工市場將會「面目全非」!不過,在群情洶湧及基層勞工的薪金長期停滯不前的現實下,為最低工資立法已成為政治正確的議題,反對者只會被指為涼薄、不顧工人死活或只顧資本家利益的反動分子,議員和輿論對理性的討論已不感興趣。事實上,從政府決定立法開始,最低工資的爭論即迅速變質為勞資對峙,支持立法的一方在法例仍未通過前,即開始了連串抗爭行動;可以想見,法例通過之後,在時薪水平的問題上仍會繼續爭議,「和諧」的勞資關係已難再維持。

到底最低工資應訂在什麼水平?香港從未實行過最低工資法例,按早期政府的構想,法例推行初期,最低工資水平應由低至高—所謂「低」的定義,是指資方願意接受的水平,但從工會的角度而言,資方即使接受但工人無法以最低工資水平過活,又如何說得上「合理」?目前工商界提出的最低工資水平在二十三至二十八元之間,工會則要求三十三元,最後如何定奪,必會引發連番爭議;但我們認為,工會和草根派議員應該跟資方團體平心靜氣對話談判,了解僱主特別是中小企的勞工成本結構—正如低薪工人議價能力最低,中小企在最低工資法例下也是最容易受到打擊的一群,有線電視新聞曾經訪問一家以社會企業方式營辦的餐廳,東主明言她無法承受時薪三十三元的最低工資,一旦法例以此「訂價」,她唯有以削減員工作為控制成本的方法。

時薪水平之外,檢討最低工資的時限也成為另一爭議點;草根派議員認為應一年一檢,政府則建議兩年一次;以外國經驗為鑑,最低工資檢討年限並無定制,香港人最熟悉的美國,並沒有訂明檢討的時限,克林頓總統任內曾調高最低工資水平,惟上一次已是十多年前的事;中國政府則規定各地方最少每兩年調整最低工資一次,但內地通過新勞動法規限最低工資之後隨即遇上零八金融海嘯,該法變相受到凍結,未知現在還是否「如期」兩年一次調整?其他實施每年一檢的發達國有澳洲、法國等。檢討的時限雖然不同,但各國在檢討時都以考慮工人的需要、失業和低收入人士的就業及持續就業能力、生活開支、社會保障水平、通脹率、經濟發展、本地經濟在全球化市場中的競爭力、營商成本及僱主支付工資的能力等等;很明顯,草根派議員以維護工人利益為重,替工人力爭最佳待遇,但工資水平始終離不開當地的經濟環境、營商條件等因素。雖然政府有所保留,但以香港的現實衡量,目前綜援的水平也許是最低工資最「可靠」的參考基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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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劃一的法定最低工資率,去消除不同工資水平的「差異」,顯然會為僱傭關係帶來新的問題和爭論,亦令香港勞動力市場隱伏更大的不穩定性。事實上,控制工資價格,是一個有很大缺陷的立法與政策。

對為勞工界出頭的政客來說,條例獲得通過,當然雀躍萬分,並視為一場爭取資源公平分配的勝仗。但客觀分析,立法的缺陷,對勞工中弱勢社群的傷害也不容忽視,尤其最低工資對「反貧」的效果,不僅無效,甚至適得其反。然而,如今《最低工資條例》既然通過了,「米已成炊」,我們認為,真正關心香港發展和窮人福祉的人,必須對政策的缺陷有所警惕。

最低工資立法對勞工不利的一面,早已有不少經濟學家作出了論證和分析。概括地說,法例對那些在勞動力市場有「討價還價」能力的人,相對有保障;但那些在勞動力市場沒有「討價還價」能力的人,法例不僅沒有保障,反而構成損害。對後一類人,只要採用簡單的「目視」方法,就很容易識別出來,包括那些殘疾、年老和沒有技能的勞工。

對最低工資法例的施行,我們不妨看看美國的一些「經驗」。由於工資率是以價格衡量,僱主可以透過「非價格因素」來節約因提高工資率所額外付出的成本,最簡單的方法,是要求工人提高工作效率、減少工時(工作環境劣質化),或索性以「件工」或「時薪」的合約安排,來逃避法律的限制(經濟學家W. J. Wessels的分析);法定最低工資制亦不利於年輕人的在職培訓(L. Leighton 及J. Mincer),益發令年輕人更難進入勞動力市場;對就業水平也有消極影響(M. Eccles 及R. B. Freeman)。換言之,強制劃一以消除「差異」,對弱勢者反會造成傷害。

事實上,對弱勢貧困的人來說,工作機會減少,意味生活境況更困難。可以說,如果法定最低工資輕易觸發削減就業數量的機制,而勞動力市場缺乏「討價還價」能力的人「首當其衝」,甚至在經濟好景時,就業機會也受到褫奪,從這個角度看,最低工資的「反貧窮」效果和作用如何,實已不言而喻(見D.O. Parsons的論著)。

對於這些最低工資制度的不良陷阱,我們如何避免、或者把損害減至最低,實在考驗政府官員和政客的智慧。但由最低工資所引發勞動力市場新的問題,顯然會陸續出現。按照時間表,臨時最低工資委員會將於八月底向特首提交最低工資水平的建議 - 如今勞工代表已「磨拳擦掌」,要爭取時薪三十三元 - 接著,最快明年初可以落實;很明顯,法定工資率愈高,對勞動力市場產生的各種反應也會更大。

改善工人待遇,提高工人的福利,沒有人會反對;解決貧困問題,使有需要援手的人得到「雪中送炭」,更是社會不斷發展和進步過程中合情合理的優先政策。但以立法手段,並輕視在勞動力市場缺乏「討價還價」能力者的利益,機械式提高工資率的最低限額,這確實是一個帶有多種缺陷的解決問題方案。透過控制工資價格來「改善工人的生活條件」,只是一個最偷懶、最便宜的「政策選擇」,甚或會成為政客爭取「選票」的有效工具。

如果真心真意為貧困的人、低技能的勞動工人提供發展和生活出路,不僅要考慮工資率,更必須考慮就業機會和進入勞動力市場的種種限制因素,而就業機會和消除進入勞動力市場的限制因素,必須僱傭雙方在利益矛盾中各自讓步和合作,才能有效實現,而這也應是香港進入「法定最低工資」歷史新階段後,為解決陸續而來種種勞工市場新問題的基本方針 。

4 則留言:

匿名 說...

正如林行止的文章指出:「太多法定的專利和財雄勢大的無形壟斷」,已「令香港的商業競爭只存在很低如街邊小販的層次,根本上香港已失去自由市場競爭的活力」,再說最低工資令香港的自由經濟失色,還有甚麼意思?

因此,每每以所謂弱勢社群會被剝奪工作機會而「大義凜然」聲討最低工資的自由經濟論者是偽善,因為他們完全無視香港真正的經濟現實,在大地產商無孔不入的壟斷下,高昂租金才是窒礙本港經濟自由發展的最大根源,工資成本絕非關鍵。

最令人奇怪的是,口口聲聲自由經濟的人士,不去反對地產商壟斷市場窒礙自由市場經濟,卻與毫無議價能力的打工仔斤斤計較幾元時薪,實在不知是哪門子的經濟道理?

最低工資不是一個單純經濟學理的問題,而是實現社會公平的政策.

世界超級富豪蓋茨最近出席世界愛滋病大會. 會後更表示「羅賓漢稅」未必不可行。反觀香港的暴發戶,在金融市場上巧取豪奪,發達致富,不但不懂發財立品,捐出部分財富回饋社會,造福社群,反而招搖過市,惹起民眾極大反感,激化社會貧富懸殊. 香港的資本家要是繼續貪得無厭,眼中只有自己的商業利益,卻完全無視社會整體創造的財富,應該更公平分配

聰聰 說...

「太多法定的專利和財雄勢大的無形壟斷,令香港的商業競爭只存在很低如街邊小販(如果尚未為超市趕絕的話)的層次,根本上香港已失去自由市場競爭的活力(還說什麼實施最低工資令香港自由失色!)」

評:

1. 太多法定的專利和財雄勢大的無形壟斷是問題的主因,要解決問題要從此入手,而不是實施最低工資。

2. 實施最低工資真的會令香港自由更形失色!工會組織在通過最低工資立法之後,下一個目標必會轉移至爭取工人集體談判權,一旦成事(機會甚高,因為唯有靠集體談判權才能集合大批低薪工人跟資方議價),本地勞工市場將會「面目全非」!

聰聰 說...

「不以立法手段平民憤,恐怕會種下更深的禍根。」

評:

1. 平民憤當然需要,但必須用正確方法。

2. 最低工資立法原意為保障低薪工人,但反過來會令他們最先受害,好心做壞事。

3. 僱主可以透過「非價格因素」來節約因提高工資率所額外付出的成本:

是要求工人提高工作效率、減少工時(工作環境劣質化)

以「件工」或「時薪」的合約安排,來逃避法律的限制

不利於年輕人的在職培訓,益發令年輕人更難進入勞動力市場

對就業水平也有消極影響

4. 透過控制工資價格來「改善工人的生活條件」,只是一個最偷懶、最便宜的「政策選擇」,甚或會成為政客爭取「選票」的有效工具。

聰聰 說...

「反對最低工資的陳腔濫調是那會製造失業(資方付不起最低工資少請工人甚至結業)」

評:

1. 陳腔濫調並不是反對理由。

2. 退一步來說,即使失業率不會因此而增加,但對在勞動力市場沒有「討價還價」能力的人(例如殘疾、年老和沒有技能的勞工)則肯定構成損害。